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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1-03-18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关于进一步做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纪发〔2011〕2号)的要求,我校副处级(含)以上干部需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有关情况,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两项法规的重要意义

《报告有关事项规定》、《移居管理规定》两项法规的颁布,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反腐倡廉建设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促进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重要举措和制度创新。认真贯彻实施两项法规,使报告制度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到实处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意义重大。

各二级党组织要组织本单位(部门)副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两项法规的内容,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和重要意义,熟知各项具体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二、认真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各二级党组织认真组织本单位(部门)副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按照《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的填写说明》(附件1)的要求,亲笔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附件2),填写完后由本人密封并在信封封口处签名,于2011年3月25日前由各二级党组织统一送交党委组织部。

首次集中填写报告工作结束后,领导干部以后如发生《报告有关事项规定》中的第3条所列事项变化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附件2),送交学校党委组织部。

适用《移居管理规定》的副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由本人亲笔填写《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报告表》、《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变动报告表》(附件3),于2011年3月25日前送学校党委组织部。

此次集中报告后,领导干部如发生《移居管理规定》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亲笔填写《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表》或《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变动报告表》送党委组织部。

广大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两项法规的规定,并依照填写说明的要求,认真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情况,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自2012年起,全校副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于每年1月31日前按照两项规定要求报告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填写附件二、三,由本人密封并在信封封口处签名,由各二级党组织统一上报党委组织部。

附件1.《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的填写说明》

2.《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

3.《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报告表》、《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变动报告表》

党委组织部 纪 委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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