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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校教职工党员活动费报销使用的通知
日期: 2010-12-27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了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确保党务活动正常开展,自2005年以来,我校专门设立了教职工党员活动专项经费。近年来,党员活动费的设立为我校党员的组织生活提供了经费保障,丰富了党员的组织生活,为保证此项经费的有效使用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费来源

1、学校每年专项拨款;

2、党费上交后的留存部分。

二、经费使用范围

1、开展党员教育活动的资料费;

2、特殊困难党员的补贴;

3、党员生病住院的慰问费用;

4、专题组织活动费用(创先争优表彰等);

5、其他有关党组织建设的开支。

三、经费的报销领取办法

1、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每年一月份各二级党组织的实际教职工党员人数(凡正式党组织关系不在学校的党员不在之列,不含附属第一医院党员),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制定预算,另从党费留存中按照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计拨。

2、每人每年100元部分需正规发票报销,每人每年80元部分造表领取。

3、购物性开支应具备正规的财务发票,由党组织负责人在领导签名一栏核实签名,经组织部工作人员核实登记、组织部负责人在报销总单上签名后方可报销,造表领取部分由负责管理党费的离休办主任核实签名后并由组织部负责人签名方可领取。

4、此两项拨款的报销领取时间为每年12月,其他时间不安排报销领取,过期不报销领取的党组织当自行放弃,不跨年领取。

以上规定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实行,请各二级党组织按照要求报销领取党员活动费,确保各项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

中共广东药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201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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