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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药学院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日期: 2008-05-14 信息来源: 点击数:

附属第一医院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粤组通﹝2008﹞8号文件精神以及我院实际情况,重新制定《广东药学院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药学院党委组织部 2008年5月6日 广东药学院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粤组通﹝2008﹞8号文件精神,现对我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税后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二条 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学院在编在职教职工党员以建行的实发工资为计算基数。 第四条 聘任制教职工按每月固定发放的基本工资扣除个人交纳的保险金之后的实发数为计算基数。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教职工中的党员,缴纳党费计算基数为:基本离退休费+物价生活性补贴+原职务或岗位津贴,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学生党员毕业后但组织关系未转出者:已就业者每月交纳党费5元;未就业者每月交纳党费1元。 第七条 附属第一医院在职党员缴纳党费计算基数为工资单实发数;退休党员缴纳党费计算基数为:社保养老金+院内离退休费+物价性生活补贴+原职务或岗位津贴。 第八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应每季度下旬向学院组织部上缴本季度党费,最多不能超过两个季度。 第十二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四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第十五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十六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委托学院财务处代办。 第十七条 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基层党组织应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学院组织部不定期检查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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