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第一医院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组通[ 2006 ] 63 号)以及广东省教育工委党费检查工作时提出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确保党费的正常收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费的收缴 (一)各基层党组织继续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通知》(组通字[ 1998 ] 2 号)精神要求收缴党费。 (二)交纳党费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每年度按当年 3 月份的收入有关数额为计算标准,并每月按此交纳党费): 个人交纳党费数={计算基数-[(计算基数 ÷ 收入总数) × 应交税款]} × 相应计算基数的计算比例。 计算基数:在职教职工本人月工资单中建行部分的第一栏、第三栏、第四栏、第八栏(具体金额见附表 1 )、第九栏相加。 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不变。 收入总数:《明细表》中的“财厅工资”、“学院工资”、“校内津贴合计”三栏相加。 (2)计算比例: 党费缴纳的计算基数不同,交纳党费的计算比例也不同:每月工资收入,上述计算基数在 400 元(含 400 元)以下的按 0.5% ; 400 元以上至 600 元(含 600 元)按 1% ; 600 元以上至 800 元(含 800 元)的按 1.5% ;税后 800 元以上至 1500 元(含 1500 元)按 2% ;税后 1500 元以上按 3% 。 (3)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1.00 元。 (4)附属第一医院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指派一名专人负责收缴党费,按季度填写党费收缴清单(一式两分,见附表 2 ),党 费 清单经学校党委组织部盖章后直接去学校财务处缴款,然后将回执交回学校党委组织部(上缴时间统一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上旬)。 (5)附属第一医院党委、各党总支下属的各个党支部及直属党支部认真填好每位党员缴纳党费登记表(附件 3 ),以备查看。 (6)各基层党组织应保存好历月、历季、历年收缴党费凭据及上缴学校党委组织部的单据,以备检查。每年度应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二、管理和使用 (一)学校党委组织部收齐党费后,按时上交到学校财务处进行专项管理。 (二)根据省委组织部(粤组通[ 2006 ] 63 号)文件精神以及省教育工委要求,按季度将收缴党费总数的 50% 上交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工委。 (三)收缴党费的剩余 50% 为学校党费留成,由学校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留成主要用于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四)结合学校实际,从收缴党费留成中向各基层党组织按 80 元 / 人 / 年下拨党的活动经费。下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三、本通知自二 00 七年一月起执行 。 附 : 1 .收缴党费有关项目金额查对表 2 .广东药学院缴纳党费收据 3 .广东药学院缴纳党费登记表 广东药学院党委组织部 二 00 七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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