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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几点补充通知
日期: 2006-06-02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各校区,附属第一医院,各二级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2005年1月6日学院党委印发了《广东药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广药发〔2005〕0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根据我院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几点补充通知: 一、我院党委每年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就干部问题各讨论一次,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再讨论。如遇机构调整等情况,可由所在部门提名临时负责人临时负责相关工作。正科级(含正科级)以上机构的临时负责人须报组织部审批。 二、对于达到晋升副科级和正科级干部条件的同志,首先由其本人写出申请和工作总结,由所在部门及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加具意见后送组织部。学院党委将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 按照《暂行办法》,提任科级管理职务的干部,原则上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高等教育事业,致力于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并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校、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熟悉高等教育的办学特点和规律,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二)资格 提任副科级管理干部的,具备博士学位,应有 1年以上工作经历;具备硕士学位,应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应有4年以上工作经历;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应有6年以上工作经历;由专业技术岗位转到党政工作岗位的,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提任正科级管理干部的,原则上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副科级岗位工作 2年以上。由专业技术岗位转到党政工作岗位的,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以上。 政治辅导员的定级按中央及省的有关文件执行。 科级管理干部的任职年龄,属新提任的科级管理干部,男同志年龄不超过 57周岁,女同志不超过52周岁。 广东药学院党委组织部 200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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