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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交通费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 2007-10-08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为了保证离休干部因公或因病用车,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离休干部因公或因病用车实行交通费实报实销。为了便于规范管理,离休办会同离休党支部共同商定,特制定交通费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一、 提倡在交通方便地段且身体状况允许的情况下乘坐公交车。 二、 提倡因病就近到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就诊。 三、 因公在市区内开会、办事、参加社会活动等,需事先告知离休办或离休党支部,事后可以实报出租车费用。 四、 因病就诊,凭药费单(或检查单)实报出租车费。 五、 因办私人事情或与本院无关的活动,不得报销出租车费。 六、 报销审批程序:在出租车票背面本人签名→离休办主任签名→部门主管领导、学院领导审批→财务处报销。 以上规定,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一年,请全体离休干部遵照执行。 离休干部工作办公室 离休干部党支部 200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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